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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2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和市相关工作要求,现结合丹徒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化运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实现农村产权收益最大化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四)坚持慎重稳妥渐进。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和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起来,通盘筹划,整体部署,稳步推进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在交易机构运作。
三、目标任务
依托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到今年6月底,基本建立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区、镇(街道、园区)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依照稳妥渐进的原则,区、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阶段:4月份建立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同时选择谷阳镇作为试点镇,建立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探索区、镇农村产权交易运作办法并试运行。
 (二)全面实施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其他镇(街道、园区)逐步推开,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运行体系
(一)机构职责
1.成立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区委农办、区监察、农委、国土、编办、政务办、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行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产权交易规则审核和重大问题调处等职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2.建立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设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并增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牌子,依法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3.镇(街道、园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设在各镇(街道、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或农经站),负责本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开展中小额度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等工作。
(二)交易权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为便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将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权限作如下划分: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或流转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项目,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2.上述限额以下的由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
3.各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对本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进行严格监管,严禁将各类交易化整为零,规避进区级平台交易。
(三)业务范围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交易品种及数量,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农村“四荒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5.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6.其他依法属于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产权。
(三)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必须进入相应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区农委作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业务监管部门,应做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制订、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区政务服务中心要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建立提供场所等必要条件;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督;区国土、水利等部门要根据交易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制订相关交易细则。各镇(街道、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依托现有农经机构扩充职能,调配人员,提供场所,配备设施,按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
(二)交易市场运行属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法人。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保障运转需要,至少应配备5名工作人员。区、镇两级财政要安排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运行经费,用于设备采购、人员培训、日常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等,确保交易中心正常运转。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让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确保各级干部思想统一、行动一致。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新型农村服务组织,交易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操作,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合法合规,交易过程公开公正。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